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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更新时间2007-4-23   已阅读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
1、成立基金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设立基金会经过那些程序?
(1)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4、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6、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解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必要性、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证明出具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包括拟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10)《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12)在验资账号进行验资(请在其他材料齐备后经预约来民政部领取验资通知单)。
 
7、基金会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经审查同意后,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领取注销登记批复。
 
二、基金会变更程序
 
1、基金会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1)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如果基金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和章程发生根本性转变,变化前与变化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视为基金会终止,注销该基金会,成立一个新的基金会。
 
2、基金会办理名称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公益活动范围的变化,加盖基金会印章);
(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加盖国徽章,或者另附加盖国徽章的同意更名的文件);
(3)《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4)原章程、新章程及新章程电子版;
(5)章程修订说明(重点说明对原章程的修改内容)。
 
3、基金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基金会拟任法定代表人超龄或超届的,还需提交《基金会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审批表》(申请超龄任职的,还需提交由正规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4、基金会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加盖国徽章,或者另附加盖国徽章的同意变更的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5、基金会办理类型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国徽章)。
 
6、基金会办理住所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新住所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基金会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8、基金会办理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变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若基金会章程中已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则只需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载明相关事项即可;若基金会章程中没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规定,则应当先履行章程修改的相应程序,并办理基金会章程核准,之后再提交《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业务范围变更。
 
三、基金会备案程序
 
1、哪些属于基金会备案事项?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及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基金会内部设立的承办基金会日常事务的机构,是基金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
 
2、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对符合条件、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
 
3、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基金会办事机构注销备案表》。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印章,领取注销备案通知书。
 
4、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更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对符合要求、材料规范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基金会拟任负责人(副理事长、秘书长)超龄或超届的,还需提交《基金会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审批表》(申请超龄任职的,还需提交由正规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予备案。
基金会换届后,应履行新一届所有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备案程序;其中人员任期内发生变动的,应履行现任所有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备案程序。
 
四、基金会章程核准程序
 
1、基金会章程核准经过哪些程序?
基金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基金会章程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2)原章程、新章程及其电子版;
(3)章程修订说明(详细说明对原章程的修改内容及修改理由,加盖基金会印章)。
 
五、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程序
 
1、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公益活动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2、基金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详细填写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基金会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基金会印章。
申请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详细填写申请理由,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还应当提交申请报告);
(2)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申请注销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提交《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领取注销通知书。
 
 备注: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和变更名称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登记申请材料均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所有材料A4纸打印,表格均在“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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