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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与保荐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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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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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创业板保荐人的资格准则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 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 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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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要列入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保荐人必须是: 有限公司;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获豁免交易商; 在提出申请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融资经验并曾经 1. 至少在两宗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担任主保荐人;或 2. 至少在三宗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交易中担任副保荐人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可以是关乎联交所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之交易,不过要按个别情况考虑; 具备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实缴股本及/或不可分派储备,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有形资产净值也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且须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又或者准保荐人可出具由其所属集团的公司又或由银行所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无条件及不可撤消担保 (担保形式须为联交所接受者); 及 在过去五年内不曾遭公开谴责。
保荐人须符合下列人事规定: 保荐人须聘有最少两名主要主管 至少须有两名执行董事全职从事保荐人在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 (即《创业板上市规则》所指的「主要主管」); 除非保荐人为受豁免交易商,否则每位该等执行董事均须为注册的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 及 他们于提交申请前的五年内, 1. 就其受聘为保荐人,而曾至少在两宗已完成的主板及/或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的交易中担当重要角式;及 2. 具有相关的企业融资经验,而大部份经验都是在香港取得。 保荐人须聘有最少两名助理主管 除主要主管外,保荐人必须至少有两名其他职员,全职从事保荐人在香港的企业财务业务。(即《创业板上市规则》所指的「助理主管」); 除非保荐人为受豁免交易商,否则该等职员必须为注册的投资顾问或投资代表或证券交易商或证券交易商代表; 及 他们在保荐人提交申请日期前的三年内,己拥有有关企业融资的经验,而大部份经验均是在香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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