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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情况

    
更新时间2007-3-7   已阅读
 
 
二、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情况

(一)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的产生背景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与内地联系日益紧密。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但内地有关部门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況;工商登记机关也需要了解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的香港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等,但内地与香港在公证制度上差异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委托在港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担任“公证人”,委托公证人凭借其法学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公证。1988年9月28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目前有280多名律师经司法部培训、考试合格后从事委托公证工作。在香港律师界,中国委托公证人已经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获得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不仅能为其拓展业务范围,更意味着较高的信誉和声望,委托公证人都很珍惜该资格,在从事公证业务时一般比较谨慎和自律。1995年司法部为进一步健全委托公证人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了《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该制度继续实行。2002年司法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修订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委托条件及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办理内地使用涉港文书公证的一般程序

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操作规程比较严谨,一般由申请人选择中国委托公证人,并交给需要公证的材料或文件,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有关部门核查,然后草拟公证文书(分为正本、副本、复印本),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电脑登记,并在正、副本上加章后,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将副本转递给内地有关部门,正本交给申请人去内地使用,复印本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存档以便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加章、转递,这样确保了公证文书既符合香港法律的要求,又符合内地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虚假证明文书转递到内地。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两个单位的协同工作,完成了一个类似内地公证处的公证过程。以出具香港某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公证文书为例,申请人须由本人当面签署《声明书》给中国委托公证人,委托公证人要亲自去公司注册处查阅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到税务署查证该公司是否按时付税,其商业登记证是否有效(未按时付税的公司将被取消商业登记证),还要去房地产局查证该企业是否有破产或清盘的记录之后才能出具公证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要仔细审查。

从事公证业务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有较为规范和严格的制约机制约束其从业行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制定业务规则并及时将办理公证业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以通告的形式发布,要求所有的会员遵循。对违规从事公证业务的会员不仅可由行业自律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处罚,更将视情节轻重由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纪律监督委员会给予警告、中止委托甚至取消委托的处分。内地的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在处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过该公证程序公证的证明文书,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公证文书。

(三)实行委托公证人制度确保了涉港登记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CEPA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

今年1月1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正式实施,根据CEPA的相关规定,内地向港商开放包括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广告、会计、房地产及建筑、医疗及牙医、分销、物流、货运代理、仓储、运输、旅游、视听、法律、银行、证券、保险、电讯等在内的18个服务行业,香港的“法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自然人”只要符合该协议的相关定义和规定,均可到内地从事上述服务行业。半年多来,涉港登记文书的数量和种类大大增加,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如何有效确认香港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真实合法身份,是关系到CEPA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于2004年初下发了《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9号),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涉港登记文书法律效力。委托公证人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外资登记管理机关如何确认香港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真实合法身份和登记文书的效力问题,为促进CEPA的顺利实施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申请人除可提供公司注册处出具的登记文件原件及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可提供经过“委托公证人制度”予以证明的证明文件,即提供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文书。在需申请人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文件时,“委托公证人制度”也是证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较为可行和有效的手段之一。

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便民、高效”的要求,外资登记管理中对申报材料由实质审查逐步向形式审查过渡,这不仅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适应新形势下外资登记管理改革的趋势所在。在涉港企业登记文书上采用“委托公证人制度”无疑成为相对有效可行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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