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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 易 及 海 關 規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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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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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並 無 徵 收 關 稅 , 而 進 出 口 貨 物 只 須 辦 理 極 為 簡 便 的 報 關 手 續 。 規 定 徵 收 稅 項 的 貨 物 只 限 於 香 煙 、 酒 類 、 甲 醇 及 碳 氫 油 ( 不 論 進 口 或 在 本 港 製 造 ) 。 除 豁 免 物 品 外 , 必 須 在 物 品 進 口 或 出 口 後 14 天 內 辦 理 進 / 出 口 報 關 手 續 。 就 進 出 口 貨 品 而 言 , 香 港 只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須 要 進 出 口 證 及 產 地 來 源 證 , 以 履 行 其 在 國 際 協 議 上 的 責 任 , 或 遵 守 進 口 國 的 規 定 , 以 及 基 於 公 眾 生 、 安 全 或 保 安 理 由 。 此 外 , 出 口 至 某 些 國 家 的 若 干 類 紡 織 及 成 衣 產 品 亦 受 到 配 額 限 制 。 如 欲 查 詢 有 關 的 簽 證 服 務 , 請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聯 絡 , 地 址 為 : 九 龍 旺 角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 電 話 : (852) 2392- 2922 ; 傳 真 : (852) 2789 2491 ; 網 址 : http://www.gov.hk/t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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