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業 登 記 證 的 有 效 期 一 般 為 一 年,但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可 選 擇 發 出 有 效 期 達 三 年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經 營 人 士 一 經 提 出 選 擇 , 該 選 擇 將 持 續 有 效 , 直 至 他 另 行 以 書 面 形 式 撤 銷 選 擇 為 止 。 凡 經 營 一 個 或 以 上 分 行 的 業 務 , 有 關 選 擇 將 同 時 適 用 於 總 行 及 所 有 ( 新 、 舊 ) 分 行 。
新 登 記 的 業 務 應 在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上 提 出 是 項 選 擇 。 現 有 業 務 的 經 營 人 士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局 長 或 填 妥 IRBR 表 格 第 184 號 , 並 於 現 有 登 記 證 到 期 的 一 個 月 前 提 出 選 擇 。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對 於 已 登 記 的 業 務 , 商 業 登 記 署 會 在 現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約 一 個 月 發 出 商 業 登 記 繳 款 通 知 書 。 經 付 款 後 , 該 繳 款 通 知 書 便 會 成 為 有 效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若 收 不 到 該 繳 款 通 知 書 , 便 應 在 現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一 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
如 在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分 行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仍 收 不 到 或 遺 失 了 商 業 登 記 繳 款 通 知 書 , 有 關 人 士 可 以 親 身 或 以 郵 遞 方 式 來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
如 親 身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 需 帶 同 舊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前 往 商 業 登 記 署 , 要 求 發 給 一 份 繳 款 通 知 書 複 本 。 如 果 業 務 地 址 已 經 更 改 而 又 未 有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便 應 同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局 長 有 關 更 改 (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段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 便 應 將 舊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影 印 本 連 同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的 劃 線 支 票 寄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該 署 很 快 便 會 將 一 份 已 收 費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複 本 寄 往 登 記 的 業 務 地 址 。 如 業 務 地 址 已 更 改 , 亦 應 夾 附 更 改 地 址 通 知 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