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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收政策
二、关税的减免
韩国政府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部份商品减免应徵收的关税:
(1)驻韩国的外国外交机构的公用品和外交官及其家属使用的自用品享受税。
(2)在政府指定工厂内,依据航空宇宙产业开发促进法办理了航空器制造或修理申报的人,为制造或修理航空器而需要进口的零配件和原材料可减免30%的关税。
(3)对尖端技术产业或国防产业所需的机械设备类和基础设备的进口减免30%的关税。
(4)制造、加工、修理或检测国防产业产品所需进口之零配件、原材料可享受70%的关税减免。
(5)学术研究用品、教育用品、实验用品等可享受50-90%的关税减免。
(6)宗教用品、慈善用品、国际机构为国际和平服务活动或国际友谊活动捐赠的物品、家族计划用品、残疾人用品、运动比赛用品等特定物品可享受20-100%的关税减免。
(7)处理、防止、排除环境污染物质使用的机械、器具、设备,处理废弃物使用的机械、器具,预防产业灾害或职业病使用的机械、器具,用于应用电子技术或情报处理技术的自动化机械、器具中,凡是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进口申报的可享受40%的关税减免。
(8)进出口物品的包装用品,旅客携带入境或通过其它办法带入境但将来还要带出境的随身用品,举办博览会、展示会和国际会议等类似活动所需要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带出韩国,可享受免税。
(9)从外国租用工程机械或修理、加工用机械时,在国内的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可为4年。这类物品在使用完重新运出境时可享受30--85%的关税减免。
(10)赠给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用物品,政府进口的军需品,来韩国访问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人员的物品,旅游者携带品,广告用品,样品,赠送给韩国居民的小额物品等可享受免税。
(11)为执行政府间协议,外国合同者根据协议内容进口的业务用品,外国派来的顾问官和技术专家团直接使用的物品可享受免税。
(12)对在批准进口前发生变质或受到损伤的物品,给予部份减税。
(13)为进行加工和修理,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可享受免税。但经加工修理的部份除外。
三、关税退税制度
关税退税制度是指对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物品,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全部或部份退税的制度。韩国规定可获得退税的情况共有3种,即(1)因误缴超过规定部份的关税额(2)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3)用于生产出口产品原材料所缴纳进口关税的退税。
违约物品关税的退税是指已办理进口手续的物品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如果在一年以内出口,或者当该物品不能出口,需要销毁或废弃时(但应在一年以内运回保税区,征得海关同意后销毁或废弃)可享受退税。
但一般所说的退税是指对进口用于出口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退税,这部份退税占关税退税的绝大部份,是韩国政府扶持出口的一项关税措施,依据《关于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还的特例法》办理。
韩国法律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进口物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进口,即一是在进口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时已缴纳了关税;二是以一揽子方式缴纳进口出口产品用原材料的关税时,该原材料必须在进口后2年以内用于生产出口商品。
(2)必须是属于可予退税的出口,即一般有偿出口或无偿出口(博览会、展示会用品,海外工程用设备,替代物品的出口,样品等)。
(3)必须在办理出口申报以后的2年以内提出退税申请
此外,为减轻出口企业的关税负担、推动出口,韩国政府允许某些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可以不立即缴纳关税,而是按时间段(一般为一个季度)对其应纳关税和应退关税作相互抵消处理,然后只征收或退还其差额部份。可享受该制度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最近2年有进出口实绩(含综合贸易商社)(2)未曾拖延缴纳关税(3)没有违反过关税法(4)最近2年连续盈利的企业,或上市法人或成立10年以上的制造企业(5)最近3年每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6)最近3年每年退税额超过1000万韩元。
四、保税制度
韩国的保税制度分为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保税区是指把保税商品搬人、储存、加工、施工、展示或销售的区域。保税运输是指在国内运输保税商品。因此,保税区制度和保税运输制度又被分别称为“静态保税制度”和“动态保税制度”。
除保税区制度以外,韩国还有与此类似的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和出口自由区等自由区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保税区内会受到海关的严格控制,运往区内的物品种类也受到限制。自由区原则上不受《关税法》的管辖,海关仅对物品的进出进行监管。
五、韩国实行弹性关税情况
在韩国实行的弹性关税中,反倾销税、调节关税和物价平衡关税所占比重最大。
韩国自1987年实行反倾销制度以来,共对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8种商品曾经或正在征收反倾销关税,其中正在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原产自中国的商品包括精制磷酸、纯硷、氯化胆硷、电动剃须刀、一次性打火机、电熨斗、硅锰、硷电池等。此外,韩国政府每一年决定一次征收调节关税的商品目录和税率,每半年决定一次适用物价平衡关税的商品目录和优惠税率。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一所列23种商品征收调节关税,这些商品绝大部份主要自中国进口。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韩国对表二所列66种商品适用平衡物价的优惠税率。
韩国法人税法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 法人税的缴纳义务人为国内法人,如果是外国法人时,仅在其在国内具有源泉所得时负有缴纳义务,法人税征收对象的所得为法人各个事业年度的所得和清算所得,但非营利性国内法人和外国法人不征对收清算所得的税。
- 法人的事业年度是由法令和法人章程规定的一个会计年度为事业年度,此期间不可超过一年,要变更事业年度的法人,必须在事业年度终了前3个月以内向纳税地管辖的税务署长申报。
- 外国法人的法人税缴纳地为国内营业场所的所在地,在国内没有营业场所的,不动产权利、转让所得、山林所得等该资产的所在地视为纳税地,具有2个以上营业场所的法人以主营业场所的所在地为纳税地。
- 具有国内营业场所的法人,因国内的不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取得所得的外国法人、具有山林所得的外国法人,其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源泉从所得的总额中按顺序将前5年的耗损金额、非征税所得、船舶或航空器在外国航行所产生所得的金额扣除后剩余的金额。
- 在计算外国法人的国内源泉所得总额时,遵循国内法人的各个事业年度所得、利益、损耗计算方法、非征税、所得扣除方式来计算。
- 各个事业年度所得,为该事业年度的利益总额中扣除损耗总额的金额。利益的范围为由于使法人纯资产增加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金额,损耗的范围为因为使该法人纯资产减少的交易而产生的损耗费用的金额。
- 规定了在计算利润和损耗时不算入的对象和其基准。因资本交易发生的利益、资产评估差的利益、持股公司的分红金额、因出资其他法人而获得的分红金额等作为利润不算入,资产评估差的损失、折旧费、捐赠费、招待费,超额经费,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借贷款支付利息等作为损耗不算入,并规定了其标准。
- 为公益目的事业而支出的准备金、法律规定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向保险合同人分配而准备的合同人分配准备金、为抵消退休金而准备的抵消金、以及为债权准备的坏账准备金等,不计算在损耗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条件。
- 对于外国法人各个事业年度所得的法人税是征税标准金额上乘以税率所计算出的金额,1亿韩元以下征税标准是15%(2005年开始为13%),1亿韩元以上的征税标准是,对于1亿韩元部分按照15%(2005年开始为13%),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为27%(2005年开始为25%)。
- 外国法人具有国内营业场所时,自该日开始2个月内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并提交营业场所设置申报书,附上借贷对照表等关联材料。